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 王秀珍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 黃惠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