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355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建龍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
伍仟肆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