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聲請人甲○○
號上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或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而所述更生受扶養人戶籍亦在彰化市,依前引法條專屬管轄之說明,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債務人向無專屬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更生,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專屬管轄法院。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新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古薰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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