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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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472號債權人乙○○
弄17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所提證據顯示,債務人似應為金吉利有限公司而非甲○○,請具狀釋明得向其請求給付之依據。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莊福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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