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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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87號聲請人 莊美寬 相對人 周美珠 即 周玉永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周玉永為擔保其對第三人古訓銘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92年9月2日,經登記在案。詎前開借款於屆期後均未清償,而被繼承人周玉永業於99年2月27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並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且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周玉永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而第三人古訓銘亦將前述抵押權及其擔保之抵押債權讓與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依前開說明,附表所示不動產既為周玉永之遺產,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申請書、碩恩法律事務所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859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雖主張因年代久遠,債權證明文件(借據)經水災後已遺失,但聲請人仍持有被繼承人周玉永當時借款之手寫登記資料等語,並提出該資料照片一紙,惟據上開手寫資料,其內容僅記載「學甲周玉永& 陳明輝 」、數字及95年10月起之日期,自形式以觀,無從判定上開手寫資料內容之真意,尚不得逕採為本件抵押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本件聲請人雖未提出相對人對其負有債務之證明文件,然依前開說明,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287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24│1043.40│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