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曉雯 訴訟代理人 蘇雅琪 被告 謝享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2,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坤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