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99號原告 楊寶連 被告 陳金旺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940元(計算式:11,500元【公告土地現值】×497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968/100000【土地持分:132/100000+836/100000】+206,900【房屋課稅現值】=760,9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