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96號原告 蔡秋雪 被告 李啓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2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王伯文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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