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9號原告 薄宇豪 被告 張孝倫 被告得豐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3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王伯文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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