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原告 蔡林桂蘭
蔡宗翰 林素娥 蔡宗倫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惠雯 被告 鄧偉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4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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