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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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花小字第9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有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各一份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茲因被告之聲請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