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2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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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4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訴字第8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516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賴妙雲書記官施玉卿通譯張志銘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秋金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秋金前曾於民國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2月26日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4月2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333號公告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年12月28日凌晨3時許,在其臺中市○○區○○路693之1號住處2樓房間內,以將毒品海洛因攙水注入針筒之肌肉注射方式,施用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0年12月28日20時55分許警方因追查電線竊盜案件,在陳秋金位於上址住處附近埋伏拘捕陳秋金到案,陳秋金並於有偵查犯罪職務之檢警單位在尚未發覺其施用毒品海洛因前,主動向警方坦承其上開施用毒品之情事,自首而接受裁判。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