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沅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沅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劉沅靈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劉沅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70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7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36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附表:受刑人劉沅靈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6月7日│99年6月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056號│99年度毒偵字第305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579號│99年度訴字第257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9月29日│99年9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2579號│99年度訴字第2579號││決├────┼───────────┼───────────┤││判決確│99年12月6日│99年12月6日│││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1年11月│││││└──────┴───────────┴───────────┘┌──────┬───────────┬───────────┐│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2月3日│99年9月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464號│99年度偵字第2075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858號│99年度簡字第749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5日│99年11月1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858號│99年度簡字第749號││決├────┼───────────┼───────────┤││判決確│99年12月27日│99年12月13日│││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1年11月│││││└──────┴───────────┴───────────┘┌──────┬───────────┬───────────┐│編號│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年9月6日│99年7月1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0758號│99年度毒偵字第389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749號│100年度訴字第177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12日│100年3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749號│100年度上訴字第950號││決├────┼───────────┼───────────┤││判決確│99年12月13日│100年5月26日│││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6、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1年4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7月17日│99年6月16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894號│100年度偵緝字第39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77號│100年度易字第13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24日│100年5月26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950號│100年度易字第1369號││決├────┼───────────┼───────────┤││判決確│100年5月26日│100年6月27日│││定日期│││├─┴────┼───────────┼───────────┤│備註│編號6、7應執行有期徒刑│編號8至11應執行有期徒│││1年4月│刑1年│││││└──────┴───────────┴───────────┘┌──────┬───────────┬───────────┐│編號│9│10│├──────┼───────────┼───────────┤│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7日│99年8月2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392號│100年度偵緝字第39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369號│100年度易字第13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26日│100年5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369號│100年度易字第1369號││決├────┼───────────┼───────────┤││判決確│100年6月27日│100年6月27日│││定日期│││├─┴────┼───────────┼───────────┤│備註│編號8至11應執行有期徒│編號8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刑1年│││││└──────┴───────────┴───────────┘┌──────┬───────────┬───────────┐│編號│11││├──────┼───────────┼───────────┤│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偵緝字第39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36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369號│││決├────┼───────────┼───────────┤││判決確│100年6月27日││││定日期│││├─┴────┼───────────┼───────────┤│備註│編號8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