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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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322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培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庭後補陳診斷證明書請假,是被告係有正當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羽瑤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