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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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226號

聲請人 陳淑滋

遺產管理人 王寶明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月女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一第二行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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