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2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226號
聲請人 陳淑滋
遺產管理人 王寶明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月女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一第二行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