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244號原告 葉維致 法定代理人 葉心德
陳淑華 原告 王漢欽 法定代理人 王正年
黃鳳珍 原告 王智原 法定代理人 王金財
潘惠美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張朝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三人起訴時雖據共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百元,然原告三人本應分別繳納裁判費各三百元,今原告三人共同繳納上開數額之裁判費,本院實無法判定何人已繳納多少數額之裁判費,合先敘明。
二、原告三人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所為之一0二年七月八日桃監裁字第裁52—DB0000000號、第裁52—DB0000000號、一0二年七月十五日桃監裁字第裁52—DB0000000號、一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桃監裁字第裁52—DB0000000、第裁52—DB0000000號、第裁52—DB0000000號等六件裁決書分別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二年八月六日向本院具狀不服,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分別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各三百元,共計九百元。原告已繳納三百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確認三人各自繳納之訴訟費用若干(例如前已繳納之裁判費究屬三人及分配比例),並補繳未足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足,即駁回本件全部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