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6號上訴人 張鎮路 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韋美惠
陳姿伶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