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政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7286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政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政諭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8月、9月及11月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依上開判決所定刑期合併計算,本件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2年4月之範圍,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附表:受刑人吳政諭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施用第│有期徒刑│99年4月4│臺中地檢│臺中│99年度│100年2月│臺中│99年度│100年4月│臺中地│││一級毒│8月│日│99年度毒│地院│訴字第│16日│地院│訴字第│1日│檢100│││品│││偵字第24││3151號│││3151號││年度執││││││46號│││││││字第47│││││││││││││85號││││││││││││││││││││││││││││││││││││││││├─┼───┼────┼────┼────┼──┼───┼────┼──┼───┼────┼───┤│二│施用第│有期徒刑│99年9月1│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2月│臺中│100年│100年5月│臺中地│││一級毒│9月│5日│99年度毒│地院│度訴字│24日│地院│度訴字│25日│檢100│││品│││偵字第40││第273│││第273││年度執││││││89號││號│││號││字第67│││││││││││││68號│││││││││││││││││││││││││││├─┼───┼────┼────┼────┼──┼───┼────┼──┼───┼────┼───┤│三│施用第│有期徒刑│100年1月│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5月│臺中│100年│100年5月│臺中地│││一級毒│11月│9日│100年度│地院│度訴字│4日│地院│度訴字│30日│檢100│││品│││毒偵字第││第892│││第892││年度執││││││248號││號│││號││字第72│││││││││││││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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