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8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8591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之2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若債權人對債務人丙○○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丁○○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