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一七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紀佳良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