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10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2,800元,應徵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