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10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簡字第1063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陳意婷 被告 高永清
高永輝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債務人 林美珠 前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於民國95年2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目前尚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96,642元及利息尚未清償,原告已取得執行名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簡字第1471號),而林美珠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原告執行,已陷於無資力狀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權利(下稱系爭遺產)係 高林金桂 之遺產,林美珠係其繼承人,林美珠及被告前雖曾為遺產分割協議並辦理繼承登記為被告共有,惟經原告訴請鈞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213號民事判決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命為塗銷登記,系爭不動產即屬全體繼承人即林美珠及被告公同共有,依法不得為強制執行,若不分割,顯然妨礙原告對於林美珠所有財產之執行。公同共有人迄今既未就系爭遺產為分割協議,為實現債權,原告乃依民法第242條代位林美珠請求分割遺產,並依民法第830條第
2項準用民法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請求判決分割如聲明所示,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林美珠、被告高永清、高永輝就被繼承人高林金桂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准予分割,分割方法按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㈡訴訟費用由被告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林美珠積欠原告396,642元及利息迄未清償,及
高林金桂死亡,遺有系爭遺產,林美珠及被告為其繼承人,前曾於106年6月15日為協議分割,分歸被告2人取得,應有部分各2分之1,並於106年7月19日辦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原告向本院對於林美珠及被告2人訴請撤銷上開遺產分割協議及請求塗銷分割繼承之登記,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213號受理後,於107年7月31日判決原告勝訴,並確定在案等情,有原告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簡字第1471號民事簡易判決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有系爭遺產之土地、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基簡字第213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卷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簡字第1471號返還借款事件卷宗無誤,堪信為真。
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2108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將公同共有物之公同共有權利,變更為分別共有,其共有之性質已有變更,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故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得由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逕為分別共有登記外,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非經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不得為之,同院91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院前以107年度基簡字第213號判決撤銷林美珠與被告所為上揭遺產分割協議,及判命塗銷前揭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登記後,系爭遺產於108年
2月18日以「判決塗銷」為原因辦理登記,系爭遺產建物登記之所有權人及地上權登記之權利人均為被繼承人高林金桂等情,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系爭遺產顯然處於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狀態,依民法第759條規定,不得處分,原告逕行代位林美珠訴請分割系爭遺產,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被繼承人高林金桂之遺產)│├──┬───────────────────┬───────────┤│編號│遺產項目│備註│├──┼───────────────────┼───────────┤│1│基隆市○○區○○段○○○○○號(即門牌基隆│權利範圍:全部│││市○○區○○街○○○○○號建物)││├──┼───────────────────┼───────────┤│2│基隆市○○區○○段○○○○○○○號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8分之1│├──┼───────────────────┼───────────┤│3│基隆市○○區○○段○○○○○○○○號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