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 李在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捐助章程,除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外,均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捐助章程,依財團法人法第41條、第40條、第43條、第25條、第30條規定,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為此請求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捐助章
程,除附表「修正條文」第24條第2款外,其餘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至於上開章程第24條第2款,因條文所定「本法」之用語有欠明確,故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第24條部分,應予駁回。
㈡聲請人本件聲請狀所附「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捐
助章程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下稱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記載第17條修正條文為:「…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第24條修正條文為「…主管機關得予糾正,…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第7條修正條文記載「董載人數五分之四」等文字,均與所提出之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捐助章程不符,應屬誤載,是本件准予變更之條文內容,應依章程各該條文為準(如本裁定附表所示),附此指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財團法人中華航業人員訓練中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原條文│├─────────────┼────────────┤│第五條│第五條││董事會設董事13至21人,監察│董事會設董事13至21人,監││人1至3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察人3人,由本中心基金捐││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助人代表、航運社團代表、││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暨聘請││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海事教育專家等擔任之。││不在此限。│││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第七條│第七條││本中心董事任期每屆不得逾4│本中心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均││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為3年,每屆不得逾3年,如││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有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離職││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者,由董事長依本章程第5││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條之規定另行遴選,經董事││選董事人數。│會議通過後充任之。│├─────────────┼────────────┤│第八條│第八條││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1次,│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1次,││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或│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經││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經現任│現任董事3分之1以上,以書││董事總人數3分之1以上以書面│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議││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時,董事長須自受請求之日││自受請求後10日內召集之,屆│起10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召集之通知時,由請求之董││之董事報經交通部許可,自行│事報經交通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召集之。│├─────────────┼────────────┤│第十七條│第十七條││本中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應│本中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業務部門應於每年3月31日││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前,將其當年業務計畫及經││,每年結束五個月內,將其前│費預算書,及其上年度業務││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報告書、決算書、報經董事││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財務報│會通過,並辦理資訊公開後││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監察│,陳報交通部備查。││人分別查核後,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交通部備查。││├─────────────┼────────────┤│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部得予糾正,並命其限期改│交通部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交通部得│善;屆期不改善,情節重大││廢止其許可:│者,交通部得廢止其許可,││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並通知登記之法院:││二、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董事會發生重大糾紛,致無││之法規命令、捐助章程或│法召開會議。││遺囑。│董事全部或部分不能行使職││三、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權,致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的不符。│虞。││四、辦理業務不善或財務狀況│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本要││顯著惡化,已不足以達成│點、捐助章程或遺囑。││其設立目的。│管理、運作方式、業務行為│││與設立目的不符。│├─────────────┼────────────┤│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按財團法│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民法││人法規定辦理。│暨「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