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8號原告 陳劉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桂華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玖萬參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韻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