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南亞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王春源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華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壹萬陸仟叁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叁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