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莊瓊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裕成 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貳萬壹仟陸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玖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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