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 郭淑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克臻鈞安婦幼聯合醫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請求廢棄原判決意旨及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618,000元,應係對原審判決駁回上開金額全部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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