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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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士民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1年度執聲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士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士民因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
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應單獨執行(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裁判參照)。是為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以其犯罪行為之時係於最先確定判決之判決確定日前。
㈡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中最早判決確定者
,係附表編號1轉讓禁藥罪,其判決確定日為「100年12月
5日」,逵之前揭說明其餘可為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其犯罪時間均需早於「100年12月5日」。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行為時間係「民國100年12月6日下午9時30分許經警製作筆錄採尿前96小時內(不含為警查獲時)」,則其可能之犯罪時間為「10
0年12月2日下午9時30分起至12月6日下午9時30分止(不含為警查獲時)」,雖其中部分之可能犯罪時間較後於「
100年12月5日」,然其中部分可能之犯罪時間則早於「
100年12月5日」。惟依據罪疑唯輕之法理,應採取最有利於受刑人之解釋,附表編號3之犯罪時間最早應可回溯至10
0年12月2日下午9時30分許,而可認在最先確定之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100年12月5日前所犯,得與附表編號1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如附表所示本院100年度審簡字第
138號、101年度簡字第158號、101年度簡字第687號簡易判決書各一份無訛後,認聲請人為正當,爰定受刑應執行刑如主文,並諭知同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知為禁藥而轉│(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讓)│││├────┼────────┼─────────┼─────────┤│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100年5月8日下午4│100年10月4日上午│100年12月6日下午││日期│時許│10時40分為警採尿回│9時3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察署100年度毒偵字│察署101年度毒偵字│││字第12640號│第3509號│第625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58│101年度簡字第687││事││138號│號│號││實├──┼────────┼─────────┼─────────┤│審│判決│100年11月17日│101年2月20日│101年3月15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100年12月5日│101年3月6日│101年4月2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