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意雯┌───────────────────────────────────────────────────────┐│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甲○○│京城銀行興業分行│98年5月20日│14,200元│0000000││├──┼─────────┼─────────┼───────────┼────────┼────────┼──┤│002│甲○○│京城銀行興業分行│98年5月20日│14,8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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