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7441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原名: 王釋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姓名究為乙○○?或 王陳緞 ?請提出其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確認正確姓名,若有誤,請更正。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