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其所犯數罪併罰之罪,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反面解釋,自無適用同條第1項規定易科罰金之餘地,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7年9月10日│本院98年度審訴│98年3月23日│││制條例第10│10月││字第51號││││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1月6日│本院98年度審訴│98年6月1日││2│制條例第10│10月│16時20分許回│字第736號││││條第1項││溯26小時期間│││││││內之為警查獲│││││││前某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