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2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247號原告甲○○
乙○○丙○○丁○○戊○○上列原告因公司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為其前提,必經提起訴願而不服訴願決定,或逾訴願決定期間(三個月或加上延長二個月)不為訴願決定,始得提起撤銷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甚明。其未經訴願程序遽行起訴者,不備起訴要件,又不能補正,應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駁回之。前述通常程序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為臺灣齊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因公司法事件,遭經濟部各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萬元。之後由臺灣齊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願,經行政院98年3月23日院臺訴字第0980083450號訴願決定認為訴願不合法而不受理。原告不服原處分,起訴請求撤銷之。經查原告不服該處分,並未經訴願程序,有卷附行政院秘書處復函載明未受理原告因公司法事件提起訴願案等情足按。至於臺灣齊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之訴願,既經訴願決定認為不合法而不受理,難認為原告有經合法之訴願程序。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本件所爭罰鍰不逾20萬元,依簡易程序終結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官蔡進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