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茂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沈秀鈴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茂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