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27號聲請人鎮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破產法第62條所明定。破產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亦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固據提出聲請人之變更登記表、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債權人清冊等文件,惟未具體記載如附件所示之必要事項。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又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自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是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何?如何計算出該金額?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瀚章附件:
一、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資產負債表或清算資料等。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
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㈡如為不動產,應表列不動產地號、建號、門牌號碼或稅籍編
號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㈢動產中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部分,應載明其保管人
、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㈣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㈤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二、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並提出借貸之相關證據: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三、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勞健保費用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提出聲請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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