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5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士交簡字第1444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3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公共危險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減刑條件,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予以減刑,並請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