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550號
原 告 陳志仁
訴訟代理人 高邦益
被 告 李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玲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4,77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