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550號
原   告  陳志仁
訴訟代理人  高邦益
被   告  李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玲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4,77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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