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47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九九號
原告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