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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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78號原告 曾旺興 被告 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土地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65,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900元/㎡×土地總面積2,350㎡=9,1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1,78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 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