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家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二項「面積四一六.一七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四一六平方公尺」。「面積三八
一七.一七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三八一七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書記官謝素嬿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