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男民國3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廖純卿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素蓉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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