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5100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幸慧
被告 林上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