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司調字第573號
聲請人 王昱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勇成 間請求111年度彰司調字第573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車禍故聲請與相對人林勇成調解,惟未陳明欲請求賠償之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事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函文業經合法送達,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可認為本件有不能調解之情形,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聲請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