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8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817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張義育

被告 黃慶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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