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27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弘毅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

被告 溫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500元(計算式: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公告現值900元/㎡×135㎡=12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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