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中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詹國傑 被告 江進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253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芳瑜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