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12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玲溱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玲溱自民國102年9月8日起,協助管理告訴人 俞幗英 所申請使用之痞客邦相簿網站(帳號kak16888),詎其竟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102年11月28日上午11時9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號7樓之2之住處,使用電腦設備連結網路,輸入告訴人上開網站之帳號及密碼登入後,未經告訴人同意,即將告訴人原有之密碼及註冊電子信箱予以變更,以此方式無故變更告訴人之電磁紀錄,致告訴人自該時起無法使用原設定之密碼進入該網站內,亦無法重新設定密碼,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案經告訴人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告訴人俞幗英告訴被告劉玲溱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依照同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於103年8月5日以書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存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許月馨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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