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緝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緝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緝字第37號原告 廖珍貞
廖家汶 被告 馮振武
石旺得 傅建軍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102年度重訴緝字第2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程序方面:原告 林茂清 於民國90年2月13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業於102年2月15日過世,由本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規定,職權命其繼承人長女廖珍貞、長男廖家汶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3條前段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本件被告三人被訴常業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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