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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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瓏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瓏峻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如附件所示之日期因犯竊盜案件,經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