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0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68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 謝沛鈴謝易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壹拾捌萬陸仟肆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肆萬叁仟柒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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