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92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鄭婉玉 即 鄭雅芬 債務人 陳瑞棋
一、債務人鄭婉玉即鄭雅芬、陳瑞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其中貳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婉玉即鄭雅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中玖萬零柒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